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入学及学籍

第二条 凡我院录取的成教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和方法办理入学手续,逾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夜大和成人脱产班学生学生报到注册入学前先进行体检,经医院证明合格者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回家治疗,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新生入学前申请入学,经县级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成人教育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五条 第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先交费,后到成教学院教务科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成教学院领导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的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其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考查科目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亦可用百分制)。

第八条 凡擅自缺考(含不交卷者);或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考试迟到 30分钟以上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均计零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者,经成教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凡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

•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不参加面授、实验、实习和不交作业的学生以及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均不准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班级鉴定,学生所在单位和教学站写出切合实际的评语,由学校签署意见。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经补考,各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十三条 留级前考核成绩已及格的课程,准予免修。

第十四条 五年制本科生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起点的本科和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五条 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可跟班试读,试读期间又有不及格者,应作退学处理。有后续班级的,不得跟班试读。

第十六条 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

⑴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均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匀分别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转专业、转学与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可以考虑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成教学院审批。学制为二、三年的限一年级学生,五年制专业限二年级以下(含二年级)学生可以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被我院录取后,一般不得转学,确有特殊困难需转学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申述理由,单位签具意见,报成教学院审批,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方准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⑴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其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⑵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⑶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因病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同意,经成教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接到批准的休学申请书后,应立即向成教学院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休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后如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总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超过规定年限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凡依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开始前一个月(一般在 8月份),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在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函授生申请复学的,须缴验学校发给的休学证明书和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其它原因休学者,须缴验学校发给的休学证明和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复学申请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休学已逾规定期限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⑴ 一学年内有四门(含累计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⑵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未申请复学者;

⑶ 一学期无故旷课(即面授时间)达50学时者;

⑷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⑸ 因某种原因,学生的在单位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⑹ 本人申请退学,单位同意者。

退学由学校审批,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不算处分。学校根据退学学生学习情况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或“优秀函授生”称号及其它新时期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档案材料不得撤销。学生毕业时,档案寄经学生所在单位。

八、毕 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由成教学院学生科完成。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湖南省教委制定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每年的 1月和6月。填写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以换发时间为准。

九、档 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都应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注册表、学籍卡、成绩表、奖惩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如实记载期在校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档案寄给其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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