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发表日期:2012-4-26 17:32:41 阅读数:4633 

株洲市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法律法规,制定株洲市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凡属株洲市民办教育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株洲市各民办教育机构应遵循“依法办学、保证质量、互相尊重、公平竞争、诚信发展、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以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为重点,规范办学行为,树立民办教育机构良好形象,共同构建株洲市民办教育优质品牌。

第四条 株洲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约

第五条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办学行为。

(一)依法招生。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招生、诚信招生,招生简单和广告应报送审批机关备案,不做虚假广告,共同维护民办教育机构整体形象。

(二)合理收费。按照有关规定要不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及退费制度,主动报教育、物价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科学管理。树立科学的管理意识,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不断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办学经验,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四)确保质量。树立先进的办学理念,统一使用依法审定的教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教书与育人并重,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优化环境。加强教育机构建设,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构建和谐,健康的良好育人环境。

(六)接受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学生、家长、社会及舆论监督。

(七)公平竞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在公平竞争中求发展。

(八)加强交流。加强民办学校(园)之间、公民办学校(园)之间、培训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交流,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教育教研活动,共同探讨教育教学方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九)保障安全。认真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教育机构周边安全、校园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及师生的安全。

(十)共同发展。以民办教育协会为平台,积极参加民办教育协会组织的活动。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取长补短,资源共享,提升办学质量,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章  执行

第六条 为保证上述自律公约的认真执行,各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相互监督及接受社会监督,株洲市民办教育协会将对会员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表彰,颁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公约并触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株洲市民办教育协会将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株洲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九条 本公约由株洲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公约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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