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诠释
作者:程老师
发表日期:2012-3-14 10:50:22 阅读数:450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创立于1981年。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系统和港、澳、台地区,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的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招生类型:中专、专科、本科、独立本科

(一)学习形式

考生自学为主,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考生还可以选择面授、函授、广播、电

视、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导和帮助。部分应用技术类专业需参加全日制学习,有

相应毕业年限。考试采用施考分科、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

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单科合格证并按规定计

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

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学 费:课程考试报考费用较低。

  特 点:学历社会认可度较高,通过难度较大;门槛最低的高等教育形式。

基本无毕业年限限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

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

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

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

分即可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

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二)学历水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届目标参照性考试(水平考试),其学历水平和质量标准在总

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

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历层次、证书及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层次;证书包括课程合格证

书、专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等四种。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

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

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根据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而设置);

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

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专科、本科毕业证

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

的同等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

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三)考试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国家授权的考试机构管理实施,分省进行。在各级政府和

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有一个组织完整、运转协调的管理系

统和工作系统,有一套科学严肃的考试办法,以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严肃

性和权威性。

  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

  2.全国考委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

  3.专业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4.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

组织工作。

  5.省考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作

为本省(区、市)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办公室,负责

省考委的日常工作。

  6.地市考委。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学考试工作

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

地区自学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7.主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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